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全校师生投身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培养创新能力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主要包括: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五)江西省大学生电子电脑科技活动;
(六)小实验、小制作、学科单项竞赛等校内群众性学术科技活动;
(七)其他相关竞赛。
第三条 本校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的立项管理、组织、实施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数学建模竞赛由教务处主办,“挑战杯”“创青春”系列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江西省大学生电子电脑科技活动由校团委主办。其它赛事根据校领导的意见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课外小实验、小制作、单项学科竞赛等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第五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相关活动:
(二)负责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各项目小组开展活动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参加所主办的全国、全省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小组,小组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学院确定。学院创新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本院所有专业的学生提出参加创新活动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成为所有学生的自觉行为;
(二)根据学校的要求和相关赛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并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师资、物质和资金支持:
(三)充分发挥任选课、实验室、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的作用,加大对学生科技创新知识的系统培训,学生受训面和活动参与面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60%,从而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在本学院内,每年举办届次化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或小实验、小制作、单项学科竞赛等群众性竞赛活动。必要时,学院之间可联合举办相关内容的竞赛,并推荐优秀作品参加校级竞赛。
第三章 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基金中的用于“挑战杯”系列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电子电脑竞赛等活动的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用于数学建模竞赛的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其它竞赛经费由校领导确定管理使用单位。
第八条 充分发挥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的指导作用,广泛征集科技创新课题,并以任选课和第二课堂等形式,分课题类别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九条 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主体为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必须有专业指导老师和专业学生。对于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突出的项目,经竞赛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仅用于购买与项目有关的开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项目结题完成评审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竞赛主办单位;项目经费开支经指导老师签字和竞赛主办单位核实同意后,按财务处规定报销结帐。
第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根据具体竞赛活动的要求制定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不符合质量和进度要求的,竞赛主办单位终止该项目,并冻结其创新基金。
第十三条 所有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 工作量认定及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培养创新能力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所指导的成果获全国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级特等奖、一等奖的指导老师,可相应享受 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的待遇。
第十五条 对于组成了项目小组、经认定确实完成了应有的指导或培训、并且参加了省级以上竞赛的项目指导老师组,其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南昌大学教师教学课时的计算及超课时酬金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指导老师指导的作品获奖情况列入《南昌大学岗位考核实施细则》中的“上岗业绩条件”。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部级奖以上的项目小组集体,学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如下标准颁发专项奖金: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际级 8000元 6000元 4000元 3000元
国家级 7000元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省部级 2000元 1000元 600元 300元
第十八条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指导老师组,学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如下标准颁发专项奖金: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际级 8000元 6000元 4000元 3000元
国家级 7000元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省部级 2000元 1000元 600元 300元
第十九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的指导老师在参加校内评优在同等情况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对于由学院推荐参赛并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成果、给予该学院创新工作小组2000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优秀组织奖的竞赛主办单位,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奖学生的学分待遇按《南昌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其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待遇,按《南昌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博士生、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