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大学各级各类青年志愿组织及其服务对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在校青年学生依法组成的非赢利的公益性组织,一般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服务站等两种形式。
第三条 南昌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江西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学院、系、附属单位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服务站,由各学院、系、附属单位团组织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过青年志愿者组织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 年龄为16周岁至45周岁;
(二) 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 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 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
(三) 制定青年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青年志愿服务信息;
(四) 负责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 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 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青年者进行安全教育;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应当协同活动的举办者为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等。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如实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并建立个人档案记载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