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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7-10 06:18:29  作者: 南昌大学团委   来源: 团学时空  
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z2005�{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南昌大学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所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不属于本条例范畴。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校团委指派专职团干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对学生社团的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
2.对学生社团的工作进行指导,选拔和培训社团干部;
3.协同业务指导老师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4.每学期对学生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检查;
6.对学生社团的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有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活动指导。指导老师应为我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具体职责包括:
1.依据学生社团成立宗旨及活动方向,在学生社团的发展和活动等方面给予指导;
2.审议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并参与重大活动项目;
3.审核学生社团校内外活动的各项安全事宜;
4.传授相关知识,指导会员发展兴趣和潜能;
5.负责审核和指导学生社团网络公众账号发布的工作及活动信息。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学生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学生社团的成立主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指导老师推荐、校团委审核、公示、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学术科技类、社会公益类、文学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综合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级校规处分;
2.有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他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在活动中应使用全称;
3.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一批(至少三人)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的骨干成员,有一批热衷于本社团事务的初始成员(至少十五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1.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意见;
3.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学院党委的意见函;
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6.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7.由学生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南昌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8.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其担任指导教师的函;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的名称;
2.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指导教师的权力、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校团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对成立学生社团的资格进行审批;未通过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社团,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大会应邀请指导老师参加,并于会后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成立。
校团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学生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批准备案。在“ 团学时空”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发放《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准予正式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注册和登记
1.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开学的一个月内,应填写《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
2.经审查合格后,由校团委注册备案;凡未履行审批登记手开展活动的社团,均属非法学生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
3.校团委定期发布在册学生社团名单。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并由校团委公示;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并公示;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根据工作实际,可将学生社团宗旨、任务等相近的学生社团合并,组建新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校团委核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须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活动申请递交校团委审核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社团活动:
1.申请使用学校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200人;
2.使用容纳150人以上多媒体教室;
3.参与活动人次400人以上;
4.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期。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涉外活动:
1.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2.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3.以协会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刊物应在校团委登记备案并公示,刊物内容由指导老师负责审核,活动宣传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网络平台账号管理及运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网络平台账号管理及运营必须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建设社团网络空间、微博平台账号及其他SNS社交平台账号,需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统一建设、注册、申请,再交由学生社团运作使用。对于目前已建的账号需进行备案,学生社团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网络平台账号应规范运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根据社团的活动范围和内容编发消息。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网络平台账号的名称应严格规范,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规范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网络平台账号应有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进行指导管理。每学期初提交运行规划,学期末提交总结报告。对于没有老师指导的账号不予以注册,对于已经存在的缺乏指导的账号进行关停或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对学校官方的网络平台账号进行宣传和推广,积极响应并转发学校的正面消息,形成良好的舆论效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网络评选、投票等线上活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统筹开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综合表现,每学年表彰一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按照每学期每个社团20个课时认定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量,对于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给予证书和奖励,并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等的,根据《南昌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享受相应的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评中获相应的科技创新奖励分、社会工作奖励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2.财务管理混乱的;
3.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将对其予以取缔解散处理:
1.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3.每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
4.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5.网络平台账号出现原则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6.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的;
7.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由社团指导老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校团委将报学校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团委收缴其《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并公示。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解散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封存其《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奖励。学生社团活动需预支或报销经费时,应经社团负责人、社团财务专员及财务监查员三方核实后方可预支报销。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明细,并接受校团委监督审查。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赞助须向业务指导部门报告,接受、捐赠以及赞助的有关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由于历史原因,经批准成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并指导的承担学校部门管理、服务职能的学生社团以及院级学生社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南昌大学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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