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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昌大学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5-07-10 06:22:33  作者: 南昌大学团委   来源: 团学时空  
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组织的管理,促进学生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是...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组织的管理,促进学生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组织的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组织分为五类: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工作组织、学生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学生党团组织。

    第六条 学生会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的学生组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南昌大学学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组成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七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南昌大学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根据《南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要求,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注册、备案,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学生工作组织是指协助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学生组织,由南昌大学学工委办、学工处、研究生院认定,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学生青年志愿者组织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心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以招募的方式自愿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并按照其章程,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十条 学生党团组织是指条件成熟的学生组织按照《党章》和《团章》的要求,在上级党团组织指导下成立的学生党组织和团组织。分别由南昌大学学工委办和团委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学生组织中的党团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大力加强学生组织建设,重要学生组织中都要建立党团组织,并配备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 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的学生组织成立学生工作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成立工作党小组。各学生工作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应由品学兼优的学生党员或党员指导老师担任;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党员应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重要学生组织中成立学生团支部、团小组。各学生团支部书记、团小组组长应由品学兼优的学生党员、团员或指导老师担任,寝室团小组组长由寝室长兼任。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中的党团组织在上级党团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对本组织的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抓好学生党员在本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做好党员发展推荐工作。学生党员的发展由学生所在班级、年级、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审批。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生组织中部委(干事)以上干部;

(二)班委、团支委、寝室长以上干部;

(三)学生校长助理;

(四)校团委委员,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委员,团小组组长;

(五)学生党总支委员,年级、班级学生党支部委员,未成立支部的班级党小组组长;学生工作党支部委员,未成立支部的学生组织党小组组长。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能带领寝室同学搞好寝室文化建设,确保每学期星级寝室评比结果在三星级以上;

(四)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六)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诚实守信,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八) 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根据第十六条的指导原则和第十七条的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产生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主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任职期间,经补考后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任职期间所在寝室星级评比结果在二星以下者;

(五)在任职间未能履行本职务的职责和义务者;

(六)言行与集体利益相悖,影响内部团结,有小团体主义倾向,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者;

(七)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不符合学生干部应基本具备的要求;

(八)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二十条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辞职而不辞职的,由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聘用、考核和评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一经产生,由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报南昌大学学工委办备案,聘书由南昌大学学工委统一制式,由具体管理单位颁发,每届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的考核在各级党政团组织的领导下,由各管理和指导单位负责,并将考核情况报南昌大学学工委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中的(二)、(三)、(四)、(五)执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学生干部将自动解聘,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中不予加分,同时取消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评优按照《南昌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试行)》、《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定办法》、《南昌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填写《南昌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班级档案。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中共南昌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党校、各学院分党校和团校为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旨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工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生干部的培训,成绩合格者发结业证,未取得结业证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资格,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及时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对同级或上一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五)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七)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八)参加学生干部培训班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五)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七)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八)带头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的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共南昌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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